作者laptic (靜夜聖林彼岸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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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[新聞] 新北男嫌樓上太吵!天花板裝「震樓神器」反擊1年 鄰居一家
時間Mon Jun 8 11:16:19 2020
1.媒體來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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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Ttoday
2.記者署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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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:法新社
記者張靖榕/綜合報導
3.完整新聞標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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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男嫌樓上太吵!天花板裝「震樓神器」反擊1年 鄰居一家慘患睡眠障礙
4.完整新聞內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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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一名劉姓男子和上層住戶林姓男子因噪音問題起糾紛,劉男竟以工具和「震樓神器
」反覆擊打天花板,讓林男一家不得安寧;劉男甚至在樓梯塗抹不明油漬,害林男老父母
下樓時差點摔倒,也造成其他鄰居受傷。劉男最終被判決3月徒刑,或可易科罰金,一天
1000元計。
根據判決書指出,樓上林男一家的噪音長期隔著樓板傳到樓下,不堪其擾的劉男不報警,
反而從2017年開始到2018年間,分別以不明工具和「震樓神器」擊打天花板,反過來影響
林男一家的作息,甚至造成林男母親患上焦慮症及睡眠障礙。一天林男帶著家人回到該處
無公寓電梯,上樓摸扶手時,發現又遭人塗抹不明油品後當場報警。
林男出庭時表示,劉男在一年多的時間裡,常在樓板製造出規律的敲擊聲,「聲音節奏很
規律,像機器敲打的聲音,很大聲。」他也說2017年曾3次請警察來家裡聽,甚至在凌晨3
點半因為聽到機器敲打聲而報警。
林男指出,劉男明明知道那是一間無電梯公寓,卻在樓梯扶手上抹油,造成需要拄拐杖的
父母在下樓時差點不慎摔倒;鄰居也出庭作證,曾有人因此受傷。
劉男則辯稱,起初聽到林男家裡有搬托重物的聲音,甚至半夜也會有類似噪音,之後他以
高爾夫球桿和「震樓神器」回敲,是規律有節奏的,而且時間較短等,且只有在白天才敲
。他更說扶手抹油也可以不扶扶手,改扶下方的鐵柱就好。
法官根據手機監視器畫面、林家兄弟的錄音檔和警方、鄰居的證詞,加上林男一家的診斷
證明書,決定不採信劉男辯詞,判處劉男強制罪有期徒刑4月。劉男不服判決上訴,改判3
月徒刑,或可易科罰金一天1000元,至於民事訴訟尚在審理中。
註:震樓神器為一種震動機器,安裝在天花插電後即會發出規律敲擊,市售廠商多以「反
制惡鄰居」為口號推銷。一般震樓神器在空間內為30分貝,傳到樓上則擴大成60分貝。
5.完整新聞連結 (或短網址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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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: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21 號刑事判決
事實
劉XX與林XX分別為居住在新北市某處2樓、同號3樓之上下層鄰居,林XX、林XX係
林XX之父母,林XX係林XX胞弟,均與林XX同住上址3樓。劉XX與林XX等人因
樓板牆面噪音問題長期已有嫌隙而不睦,劉XX竟分別基於妨害他人權利行使之強制犯意,
(一)於民國106年5月5日晚間11時許至107年12月24日上午9時許之期間內,在其上開住處
內,接續以不詳工具及震樓機器不定次連續敲擊住宅2、3樓間樓板,製造擾人聲響及振動
,以此強暴之方式,嚴重妨害林XX及其家人林XX、林XX等人睡眠及居住安寧之權利。
(二)劉XX明知林XX、林XX為年邁之人,上下樓梯需靠扶手輔助,以維安全,竟於
107年5月4日晚間8時許林XX報警處理前之某時許,在上址2、3樓間樓梯扶手上,塗抹不
明油漬,妨害林XX及其家人上下樓梯通行之權利,嗣因林XX發覺樓梯扶手有油報警處
理,經員警以衛生紙將不明油漬擦拭始查悉上情。
理由(節錄)
二、實體部分:
訊據被告固坦承:伊與告訴人林XX及林XX父母係分別居住在新北市某處2樓、同號3樓
之上下層鄰居,長期因樓板牆面噪音問題已有嫌隙,伊有於106年10月與告訴人之糾紛前
開始至107年8月14日調解前這段時間架設機器敲擊2、3樓間天花板,也有在2、3樓間樓梯
扶手上,塗抹不明油漬乙情,然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犯行,辯稱:係因為告訴人在地板製造
噪音,伊受不了才會裝機器反擊,伊只有敲擊過3、4次,且是在白天才敲,最晚不會超過
晚上10點,伊敲擊時間沒有起訴書寫的那麼長;伊在樓梯扶手抹油也不是為了要妨害告訴
人通行,只是希望對方手髒,且上下樓梯也可以扶扶手下的鐵柱、不一定要扶扶手云云,
惟查:
(一)、關於犯罪事實(一)妨害居住安寧部分:證人即告訴人林XX、林XX、林XX於警
詢、偵訊時已指證:被告從106年5月開始長期敲打天花板製造噪音、導致渠等無法入睡,
106年11月18日、106年12月6日、12月7日亦曾請警察來家裡聽,被告製造的聲音節奏很規
律、像機器敲打的聲音,很大聲等語;證人林XX與林XX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:法院勘
驗的告證16聲音就是被告製造出來的,時間就如陳報狀所載,一直到107年12月底都有在
敲,因為其白天從事保全工作,時間固定是早上8點到晚上8點,所以白天被告製造的噪音
都是其弟弟林明源錄的,其曾在凌晨3點半聽過這些噪音,敲擊聲音很大聲,有叫警察來
等語;證人即該址10號2樓住戶陳義信於偵訊、本院審理時亦證稱:約2年半前開始,告訴
人家中就有搬重物拖拉聲音、有時半夜也會有,後來其詢問被告有無聽到,被告很生氣說
有,被告有說他拿高爾夫球桿回敲、也有買機器,告訴人的聲音是不規則聲音,被告反擊
敲的聲音是有節奏的、時間比較短,其有聽過法院勘驗的錄音檔的機器聲音等語;且經本
院當庭勘驗告證16錄音檔(時間從2018.03.08-2018.05.23),勘驗結果:均係出現規律
的機械聲或搭搭聲;勘驗告證5(時間為106年12月6日)之結果:亦係出現規律的敲擊聲
,一段時間停止後,又接續出現規律的敲擊聲,告證5其中「通知警方到場處理,被告規
律性敲擊樓地板3」檔案勘驗結果:出現規律敲擊聲,中間有告訴人林XX與林明源講話
聲音,警方到場處理,告知告訴人噪音問題需由環保局開罰乙節,均有本院製作之勘驗譯
文各一紙在卷可證;此外,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函文暨所附106年10月8日、
106年11月18日勤務分配表、員警工作紀錄簿、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
表在卷可證;證人即106年10月8日到場處理之員警胡景淳、陳仕儀於偵查時亦證稱:106
年10月8日有民眾報案妨害安寧,2樓嫌3樓太吵,到場處理時他們正在吵架等語、證人即
106年11月18日到場處理之員警黃琳謄、林敬發於偵查中證稱:有印象有去被告與告訴人
住處處理糾紛,到場時告訴人拿一個手機錄音給其聽、說有噪音,還說有一個本子上面有
記載他聽到噪音的時間等語。足證告訴人指稱:被告從106年5月5日起至107年12月24日期
間內長期敲打天花板製造噪音乙情,應屬實情。佐以卷附告訴人三人之醫院診斷證明書,
經醫師診斷均患有:焦慮症、睡眠障礙症等情,有告訴人林XX108年5月15日郵政醫院診
斷證明書、林XX108年8月5日台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、林XX108年7月20日郵政醫院
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證,堪認被告確有於該段期間內間持續製造機器敲擊聲,妨害影響告訴
人睡眠及居住安寧之權利乙情,堪以認定。況被告於偵訊、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曾供
承:伊確實有裝機器敲天花板,時間是在其與告訴人106年10月爭吵前到107年8月14日調
解前。伊承認有於106年10月前後開機器敲4次等語,從而綜合證人林XX等人之指證及卷
附事證,足證被告確有於106年5月5日起至107年12月24日該段期間接續以不詳工具、機器
敲擊住宅2、3樓間樓板,妨害告訴人林XX及其家人林XX、林XX等人睡眠及居住安寧
之權利之事實,確屬實情,被告犯強制犯行,自應依法論科。
(二)、關於犯罪事實(二)妨害通行部分:證人即告訴人林XX於偵訊、本院審理時已指證
:107年5月4日被告有在2、3樓樓梯扶手抹油,因為當天其與父母一起去進香晚上回來,
其摸到樓梯扶手有油,就報警請警察到場,警察擦拭也發現有油,被告這樣做應該是要害
其媽媽林XX,因為林XX要持柺杖輔助慢慢走、上下樓梯都要扶扶手,有時太滑抓鐵條
也差點跌倒。這棟4樓公寓沒有電梯、上下都要爬樓梯等語明確;證人即該址10號4樓住戶
高乙民於偵訊時亦證稱:其有摸過住家樓梯有油,那個油會讓人跌倒,其會去擦樓梯,每
次擦會發現3樓下來第一步止滑軌道有卡油,其有聞過是機油,後來3樓就裝監視器等語、
證人即該址10號3樓住戶劉家驊於偵訊時亦證稱:因為其腰受傷,其會扶樓梯扶手,剛開
始還想說保養樓梯怎麼會用這麼油,後來才發現是機油、是被告等語;證人即到場處理員
警羅偉豪於偵訊時亦證稱:因為民眾報案說有人在住處抹油,其和同事才過去處理,報案
人稱樓下住戶常常在樓梯抹油、還有提供監視器給其看,後來其直接用衛生紙擦拭3樓至2
樓間之手扶梯,發現確實有抹油等語,復有員警現場擦拭2、3樓樓梯扶手之現場照片在卷
可證;被告亦供承:伊承認有在2、3樓樓梯扶手抹油等語,足認被告確有於107年5月4日
晚間8時許林XX報警處理前之某時許,在上址2、3樓間樓梯扶手上,塗抹不明油漬之事
實,堪已認定。被告雖以前詞置辯,辯稱:抹油只是要讓對方手髒,不是要妨害通行云云
,惟告訴人林XX、林XX均係高齡80餘歲之老人,告訴人林XX並需持柺杖輔助慢慢走
,行動不便,而樓梯扶手之裝置目的本即在於輔助上下樓梯之安全;佐以證人即該址10號
3樓住戶劉家驊亦證稱:因為其腰受傷,其會扶樓梯扶手等語、證人即該址10號4樓住戶高
乙民亦證稱:住家樓梯那個油會讓人跌倒等語,足證被告於107年5月4日晚間8時許前,在
2、3樓樓梯扶手抹油之舉止,確已妨害告訴人林XX及其家人上下樓梯通行之權利甚明。
從而被告前揭辯稱:只是要讓對方手髒、對方也可以扶扶手下方之鐵柱、不一定要扶扶手
云云,顯係犯後矯飾之詞,不足為採。證人林XX既係因返家後上樓時察覺樓梯扶手有油
而報警處理,被告所為顯已達妨害他人通行權利既遂之情形,此部分事證明確,被告所犯
係強制犯行,亦應依法論科。
三、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,適用行為時之法律。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,適用
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,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該條規定所稱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
者」,包括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、限縮,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,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
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,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。惟若新、舊法之條
文內容雖有所修正,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,僅為文字、文義之修正、條次之移列,或
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,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
有變更,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,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,逕行適用裁判時法。經查
:被告行為後,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規定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,並自同年
月27日起施行,惟修正後之規定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將罰金提高為30
倍,亦即將原本之銀元300元修正為新臺幣9,000元,其修正之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
人之情形,自非法律變更,當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,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,逕行
適用裁判時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。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(一)、(二)所為,均係
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。被告於犯罪事實欄(一)所示之期間內,接續、密集且不定
次連續敲擊樓板之犯行,係基於妨害告訴人及其家人睡眠及居住安寧之單一犯意,於密接
之時、地以相同之手法所為,侵害同一法益,各行為之獨立性均甚薄弱,依一般社會健全
觀念,尚難強行分開,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,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,論以接
續犯一罪。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,犯意各別,行為互殊,應分論併罰。
四、上訴駁回部分(即犯罪事實(一)部分):
本院經審理結果,認原審以被告所為犯罪事實(一)部分所示犯行罪證明確,因而適用刑事
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刑法第304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
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前段規定,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與告
訴人間因樓板噪音問題而有嫌隙,即以工具製造噪音之方式,妨害告訴人睡眠及居住安寧
之權利長達1年多,兼衡其犯罪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,智識程度為
五專畢業(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)暨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有期徒刑
3月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,量刑亦屬妥適,此部分應予
維持。
五、撤銷改判部分(即犯罪事實(二)部分):
原審以被告所犯犯罪事實(二)犯行,事證明確,予以論罪科刑,固非無見。惟查:被告就
犯罪事實(二)犯行應屬強制既遂,已如前述,原審誤認為強制未遂並適用刑法第25條第2
項之規定減輕其刑,並宣告如原審主文所示之刑,其援引法令,自屬失當。綜上,被告上
訴否認此部分強制犯行云云,固不足採,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,要屬無可維持,此
部分依法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,其定應執行部分亦併予撤銷。
六、量刑:
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互為鄰居,本應和平相處,雖因樓板噪音問題素有嫌隙,然被告率
以不詳工具及機器敲擊樓板製造噪音之方式,妨害告訴人睡眠及居住安寧之權利長達1年
餘,誠屬不該;被告亦明知告訴人林XX、林XX均為年邁之人、行動不便,竟在其等上
下樓必經之樓梯間扶手塗抹油漬,妨害林XX及其家人上下樓梯通行之權利;參以被告於
本院審理時仍否認犯行,難認有悔意;另衡酌被告自陳現開計程車、家中有母親及胞兄需
扶養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爰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(有期徒刑參月),並諭
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(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),並與上訴駁回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如
主文第四項所示暨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至未扣案機器,固係被告所有、供
本案犯行所用之物,惟該機器,據被告供述已掉下來壞掉、不存在了等語,且無證據證明
仍存在,為免將來執行困難,爰不宣告沒收。又本件原判決關於被告犯犯罪事實(二)強制
部分因適用法條有誤,業經本院予以撤銷改判,此為判決適用法條不當,自無刑事訴訟法
第370條前段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(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
428號判決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33號判決參照),併此敘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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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然我們現在一無所有,只要活著的話,總有一天一定會覺得,能夠活著是一件挺不錯的
事。雖然距離這一天或許還很遙遠,不過,在那天來臨之前,我們還是活下去吧。這時,
你只要微笑就可以了。
——《新世紀福音戰士》碇真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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→ ah937609: PTT教的 06/08 11:16
→ aa1052026: 我比較擔心台灣有些老舊房子裝這天花板會被震垮 06/08 11:16
推 ianlin1216: 惡人自有惡人磨 06/08 11:17
推 fix78: 欄杆抹油真的有病 06/08 11:18
→ jim12441: 互相傷害 06/08 11:18
推 light20735: 完全不同情樓上的鄰居 06/08 11:18
推 wuyiulin: 系賀 06/08 11:18
推 Chia2323: 輸在抹油 沒抹就贏了 06/08 11:19
→ vm03vm03: 扶手抹油太超過了 06/08 11:19
推 ekoj: 裝那種東西不就是要讓人抓不到...? 承認是怎樣? 06/08 11:20
推 xxxg00w0: 抹油那個證據明確的話和殺人未遂沒兩樣 06/08 11:21
推 bire: 假日飛刀手 陳義信????? 06/08 11:21
推 e04bank: 頂尖對決 06/08 11:21
→ vdml: 應該打硬蠟就好 抹啥油 06/08 11:21
→ hdjj: 輸在抹油 06/08 11:22
→ bluelune: 震樓神器ok 扶手抹油就過分了 06/08 11:22
推 bestteam: 扶手抹油這太惡質 06/08 11:23
→ Insania: 所有不特定人都會經過使用的樓梯扶手抹油就是垃圾 06/08 11:23
推 soulboy330: 抹油等一下害死人 06/08 11:23
推 longkiss0618: 沒抹油不會輸 06/08 11:25
推 bomnker: 輸在抹油吧 要不然噪音應該不會輸 06/08 11:27
推 BDrip: 裝起來去外面玩幾個月 鄰居就搬家了吧 06/08 11:27
推 leftwalk: 扶手抹油太超過了 06/08 11:27
→ oguesto: 會習慣用扶手的多半走路不太穩 抹油真的不行 06/08 11:29
推 cerwvk: 來互相傷害啊 06/08 11:29
推 turbomons: 判決不是已經認定為犯行機器 只是壞了不沒收 哪算OK? 06/08 11:30
推 zp3m06: 抹油就輸了 06/08 11:30
噓 bake088: 判太輕了 樓上吵他一下他搞到別人睡不好喔 06/08 11:31
→ piezo: 新北不意外 06/08 11:32
推 dnek: 我看是承認有用機器就輸了 06/08 11:32
→ ginopun10477: 頂尖對決 06/08 11:33
推 ebeta: 抹油幹嘛= =都已經快震贏了 06/08 11:33
推 DWR: 花9萬讓人不得安寧 難怪沒人會怕 06/08 11:34
推 ezqq123: 笑死 狗咬狗 06/08 11:34
→ zold: 新北日常。 結案 06/08 11:36
推 supeedada123: 抹油不太ok 06/08 11:36
推 hdotistyle: 頂尖對決 06/08 11:36
→ neoa01: 這是鄉民嗎XD 06/08 11:36
推 newjackle: 最討厭那種反映了不改善的 06/08 11:37
推 jerrylin: 來互相傷害啊 XD 06/08 11:37
→ newjackle: 不知道樓下的有沒有好好反應過就是 06/08 11:37
推 gk1329: 打房高手 06/08 11:38
噓 Nravir: 好不容易快震贏了抹三小油= = 06/08 11:40
推 obdv: 要吵一起吵 06/08 11:41
推 yosora4: 輸在抹油 06/08 11:41
推 kingofturtle: 抹油太超過 06/08 11:42
推 kid1a2b3c4d: 不抹油就沒錯了 06/08 11:44
推 chyou2003: 有些人樓上正常走路都會嫌吵 06/08 11:44
推 k1400: 八卦版向來支持震樓神器啊 06/08 11:45
→ bingreen: 用震的就好,抹油不行 06/08 11:45
推 Galm: 震樓反制我覺得可以,但扶手抹油就超過了 06/08 11:46
→ bingreen: 樓上如果不發出噪音吵,不會有後面的事 06/08 11:47
推 sunnyyoung: 有沒有對樓下用的震樓神器?我家樓下也神經病 06/08 11:47
→ echochrome: 扶手抹油衰到其他人 不OK 06/08 11:49
→ revorea: 沒抹就沒事 06/08 11:50
→ bamama56: 腳底抹油 06/08 11:50
推 marginal5566: 9萬元就能把一家吵瘋一年 真便宜 06/08 11:50
推 Like5566Like: 抹油真的智商下線 06/08 11:51
推 Sinkage: 抹油可以告更重的吧 06/08 11:51
推 frank111: 9萬是罰給政府的,樓上刑事打贏了,民事可要求的可多了 06/08 11:52
→ frank111: 全家每個人都向劉求償,一個人20萬,五個人就一百萬 06/08 11:53
推 p26220828: 真夠笨 抹油等等害人摔死 震一震不就好了 06/08 11:53
→ preisner: 抹油就笨了 06/08 11:54
推 ginsengwolf: 反擊噁鄰居真的爽,這些人就是不會替別人想,抹油就 06/08 11:55
→ ginsengwolf: 不行啦 06/08 11:55
推 eterbless: 不就互相傷害 06/08 11:56
推 awesomeSS66: 台北鳥籠人的最愛 06/08 11:5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