→ tudou5566: 有吊扣駕照啊 11/15 10:42
駕照並非犯案工具
推 heil3266: 駕照啊 11/15 10:43
駕照並非犯案工具
※ 編輯: Zcould (123.51.165.96), 11/15/2017 10:43:34
噓 Skydier: 當然是沒收方向盤和油門踏板就好ㄌ 11/15 10:43
他會找新方向盤和油門裝上去,直接沒收整台車不是更乾脆?
※ 編輯: Zcould (123.51.165.96), 11/15/2017 10:44:05
推 davidex: 說駕照的開車是需要插入駕照才能發動逆 11/15 10:43
好問題
→ MissFaye: 有用? 11/15 10:43
當然,增加他下次犯罪的麻煩性,車子沒那麼容易弄來
噓 gogobar: 因為是鬼島 11/15 10:44
萬用理由
→ davidex: 廚師拿菜刀砍人你沒收廚師證照他就不能砍了嗎? 11/15 10:44
說得好
→ Strasburg: 那性侵呢? 11/15 10:44
他使用的脅迫工具會被沒收
→ jeos: 因為那些立法的委員沒有車開會很不方便 11/15 10:44
可以請司機
→ heil3266: 所以沒收汽車他就不會有其他方法搞到車嗎? 11/15 10:44
看他有多少本事一直弄來車開
→ MissFaye: 因為台灣地很貴。沒地方收。 11/15 10:44
可以拍賣
※ 編輯: Zcould (123.51.165.96), 11/15/2017 10:46:31
推 billlovecat: 被吊銷駕照的還不是直接上路 沒在管的 11/15 10:45
事實如此
→ MissFaye: 以後要還還要被反告損毀 11/15 10:45
保管好即可,哪會毀損?
→ heil3266: 沒收犯罪工具本來就不是個治本的方法 11/15 10:45
我同意,但請問您有更好的建議嗎
推 ahsabulu: 罵三字經怎麼不沒收臭嘴 11/15 10:45
罵三字經不會死人
推 hankism: 因為車是關聯客體不能沒收。 11/15 10:45
為何不能?如果沒收會怎樣?
→ davidex: 直接拆解變賣啊 保管個屁 11/15 10:45
推 iwinlottery: 酒在胃裡了 11/15 10:45
→ MissFaye: 廚師拿菜刀砍人你沒收犯案用的刀子 他不會再跟雷恩借一 11/15 10:46
→ MissFaye: 把? 11/15 10:46
請問天下有幾把七星刀?
※ 編輯: Zcould (123.51.165.96), 11/15/2017 10:49:40
→ AppleWine: 其實犯罪工具是手腳 或是腦袋 11/15 10:47
→ MissFaye: 拍賣?撞死人的車子你要買? 11/15 10:47
除非整台車撞爛,不然拆解變賣有市場
→ WGTH: 沒收警察還要幫忙付停車費,高級車萬一有刮到警察賠的起嗎? 11/15 10:47
過一定期限變賣即可
→ ChungLi5566: 去問你選區的立委啊 11/15 10:47
→ ChungLi5566: 沒收就是要銷毀或法拍了 刮傷沒關係 11/15 10:48
沒錯
推 mecca: 除了沒收雙手 你沒有辦法100%阻止開車 11/15 10:48
同意,除了消滅人類,所有問題都不可能徹底解決
→ MissFaye: 根據比例原則上面一堆理由都可以不用沒收車子吧? 11/15 10:49
有更好的辦法我也樂意接受
推 heil3266: 樓上正解 11/15 10:49
推 BerserkerAxe: 就報廢壓爛就好 11/15 10:49
→ heil3266: 我說mecca 11/15 10:49
深表認同
→ ChungLi5566: 或是註銷車牌跟引擎號碼 不得再領牌照 11/15 10:50
→ ChungLi5566: 駕照都能註銷了 車牌沒理由不行 11/15 10:50
這也不錯,沒收車牌
※ 編輯: Zcould (123.51.165.96), 11/15/2017 10:52:07
→ aizuwakamazu: 去看第43條,競駛,飆車,危險駕駛等行為第2次就沒入車 11/15 10:54
感謝提供! 酒駕為何不比照辦理?
※ 編輯: Zcould (123.51.165.96), 11/15/2017 10:54:52
→ aizuwakamazu: 輛,可見那些官員還沒想到要這樣子做,至於何時會想起 11/15 10:54
→ jeter0209: 這樣撞人的有錢人沒車開 很不方便 11/15 10:54
只有一兩台車,能算有錢人?
※ 編輯: Zcould (123.51.165.96), 11/15/2017 10:55:19
→ aizuwakamazu: 八成大概還要等個10年,到時候在另立案研議,然後再過 11/15 10:55
推 liujackkl: 我認為直接吊銷車牌最有效 11/15 10:55
有道理,先拔掉車牌就很有效果了
→ aizuwakamazu: 個5-6年研究後,沒結論,再送去庫房冷凍,等待下次解凍 11/15 10:55
→ aizuwakamazu: 吊銷車牌,他馬上就去驗車重新領牌...更爽 11/15 10:56
撤銷車牌要有配套防止裝新的
→ liujackkl: 末收車子太佔地放 車牌直接收 11/15 10:56
同意
※ 編輯: Zcould (123.51.165.96), 11/15/2017 10:58:45
→ liujackkl: 直接記車身號碼怎麼領牌 11/15 10:57
→ liujackkl: 每台車都有車身號碼 11/15 10:58
→ winu: 去看許恆達的文章 11/15 10:59
我GOOGLE了,但沒看到跟酒駕相關的,請問是哪篇?
→ aizuwakamazu: 用刑法解決,而不要用行政法處理,只為遇到一堆做不完 11/15 10:59
→ winu: 動力交通工具是本罪的構成要件 11/15 11:00
是啊
→ aizuwakamazu: 的老大哥老大姊,放著放著說不定就逾執行時效,免罰了 11/15 11:00
※ 編輯: Zcould (123.51.165.96), 11/15/2017 11:01:11
→ winu: 你學過刑法嗎 11/15 11:00
沒有
→ aizuwakamazu: 註銷車牌,繳完錢就能領牌了,你要限制,修法得過立院 11/15 11:01
→ winu: 我再查清楚,這件事情可能成為司律考題 11/15 11:01
→ Mazda6680: 如果是酒駕被抓很難..如果酒駕肇事就比較沒爭議 11/15 11:10
→ pigofwind: 可是酒駕處罰的是酒駕行為,你如果要用犯罪所用之物沒 11/15 11:16
→ pigofwind: 收,就不太可能像樓上說的那樣區分肇事與否 11/15 11:16
→ pigofwind: 一個人持萬能把手用以行竊,也沒道理看行竊結果決定是 11/15 11:17
→ pigofwind: 否用犯罪所用之物沒收吧 11/15 11:18
因為車輛是酒駕的必然條件,萬能把手不是行竊的必然條件
※ 編輯: Zcould (123.51.165.96), 11/15/2017 11:22:20
推 winu: 月旦法學教室,170期,頁25-27 11/15 11:23
→ winu: 去書局翻翻,確實是許恆達的文章 11/15 11:23
→ pigofwind: 刑法對於沒收犯罪所用之物的規定,可沒有必然條件這個 11/15 11:24
→ pigofwind: 限制,你提出的沒收物品要是犯罪必然條件的依據是? 11/15 11:25
能有效防止酒駕
※ 編輯: Zcould (123.51.165.96), 11/15/2017 11:26:01
推 Mazda6680: 我的意思是指如果要修法沒入..已肇事車輛當然比較沒爭 11/15 11:27
有道理
→ pigofwind: 那就更不對了,你應該是要講這個沒收是不是有助於防止 11/15 11:27
是啊
※ 編輯: Zcould (123.51.165.96), 11/15/2017 11:27:39
→ pigofwind: 犯罪行為,而不是增加一個必然要件的限制 11/15 11:27
OK,你說的都對
※ 編輯: Zcould (123.51.165.96), 11/15/2017 11:27:59
→ Mazda6680: 議,何況法條都是人在修的目前不行..不代表以後不能嚴 11/15 11:27
→ pigofwind: 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11/15 11:27
對呀
※ 編輯: Zcould (123.51.165.96), 11/15/2017 11:29:01
→ Mazda6680: 罰錢或是上課也無助於在發生啊..當成一種罰則處分而已 11/15 11:28
→ Mazda6680: 罰則的用意當然是讓行為發生前有嚇阻用意.. 11/15 11:29
沒錯,沒收車輛的嚇阻效用很大
※ 編輯: Zcould (123.51.165.96), 11/15/2017 11:29:53
→ pigofwind: 嚇阻用意就是一種有助於防止犯罪再發生的存在不是? 11/15 11:30
對呀
※ 編輯: Zcould (123.51.165.96), 11/15/2017 11:31:07
→ pigofwind: 其實沒收車輛的作法我記得也不少人有提議過,這部分是 11/15 11:33
→ pigofwind: 可以考慮的,只是目前實務上還沒有採用 11/15 11:34
還蠻好奇執行後的效果
推 Mazda6680: 因為當初考量是車輛不見得是酒駕人所持有..處罰當事人 11/15 11:34
推 arsonlolita: 統神的電腦表示 11/15 11:35
→ Mazda6680: 的前提不是處罰車輛擁有人..這個很難執行 11/15 11:35
會把車借給酒駕的人開,這個人當然有責任,這個風險可以用保險方式解決
※ 編輯: Zcould (123.51.165.96), 11/15/2017 11:38:03
→ Mazda6680: 沒入犯罪工具很稀鬆平常的事情..看你犯甚麼法而已 11/15 11:36
→ pigofwind: 如果是要用現在的刑法38條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,那應該 11/15 11:38
→ pigofwind: 只能沒入酒駕者所持有的車輛 11/15 11:38
推 Mazda6680: 把車借人並不犯法..借用人後續行為是當事者責任 11/15 11:39
→ Mazda6680: 這兩個要分開來說..你怎麼知道租用車的人後續怎麼開 11/15 11:39
→ pigofwind: 當然你也可以另外修法,但這樣範圍很廣,租車業應該會 11/15 11:40
→ pigofwind: 跳腳吧 11/15 11:40
開辦保險即可
→ Mazda6680: 或是朋友怎麼使用..這不是保險方式能夠處理的..而且保 11/15 11:40
→ Mazda6680: 險公司也不可能納這種保險 11/15 11:41
有疑慮者保費貴一點即可
→ TahmKench094: 是因為都會撞壞嗎? 11/15 11:44
→ dferww55: 把車借人,車子撞爛就是賠錢,被沒收也一樣吧,可索賠 11/15 11:46
推 G2000: 保險分級收費。 11/15 11:47
很實在
推 okok02232000: 議員會沒車 11/15 11:47
有腳踏車
→ dferww55: 你既然要把車借人,自然要承擔酒駕撞爛或被沒收風險 11/15 11:47
→ dferww55: 酒駕撞爛保險也是不賠,只要酒駕都不賠 11/15 11:48
→ dferww55: 所以保險的部分不用考慮,只要確認沒收是處罰行為人就行 11/15 11:49
合理
※ 編輯: Zcould (123.51.165.96), 11/15/2017 11:56:20
推 serenitymice: 關連客體啦 11/15 11:54
噓 greedystar1: 車子如果不是他的你憑什麼沒收車子 車主又沒犯錯 11/15 12:00
會借車或租車給酒駕者,判斷力那麼差當然有錯
推 dobeqoo: 比照兇刀凶槍 就算是借來的 也該沒收當證物啊 11/15 12:03
→ dobeqoo: 審理案件 卻沒有物證 這才奇怪吧? 11/15 12:04
非常合理
推 mayjasty: 立法禁止買賣和租借車輛,借用人共同負擔刑責 11/15 12:05
禁止酒駕累犯者即可
※ 編輯: Zcould (123.51.165.96), 11/15/2017 12:12:54
推 twelvethflor: 提案連署了啦~ 11/15 12:16
推 chiyuan: 很久前就想過了,酒駕抓到就沒收車子,有錢人也受不了 11/15 12:20
→ LeonardoChen: 只能沒收電腦鍵盤啊 11/15 12:35
噓 sasakireona: 噓標題 車不是酒駕犯罪工具 11/15 12:48
→ sasakireona: 不過支持沒收 11/15 12:4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