→ luckdot: 盤查可以 但盤查九小時 還查不出東西 就有點...... 04/26 00:25
他應該不是盤查九小時。
這九小時的留置應該是依照妨害公務罪移送地檢署
依照憲法第八條的規定,從逮捕到法院審理有24小時的時間
也就是超過24小時案子沒進法院就必須要放人
但反面解釋也就是說,留置24小時內都是合法的
如果警察真有心弄某個人,其實可以不只留置9小時......
我不否認可能有違法盤查或警察濫權的狀況
但這一件不一定會違法。
至少違法與否是由法院事後做判斷,
而不是盤查當下由受盤查人判斷。
而我要說的是那法可是民意機關訂定的,
民意機關來自你我的選票
→ luckdot: 鄭大胖還是出來道歉吧 04/26 00:25
→ luckdot: 我沒說誰是鄭大胖喔 04/26 00:26
→ jerick: 我在政黑也是這樣說,懷疑這種事本來就很主觀了。不過卻有 04/26 00:30
→ jerick: 些人說不只懷疑,還要有他們認為的"合理"才不算違法盤查。 04/26 00:31
推 sars7125889: 他是被抓到派出所後到地檢署出來總共九小時 04/26 00:31
推 cchsever: 盤查九小時是自己夢到的嗎,現場就逮捕並隨後移送地檢了 04/26 00:32
→ cchsever: ,一樓能做好至少看懂再評論的動作嗎 04/26 00:32
推 leterg: 中壢警察有說在查失蹤人口,然後她罵警察蠢,之後拒捕 04/26 00:33
→ jerick: 要嘛你就限制不准隨機懷疑盤查,要嘛就明訂哪裡哪種可以盤 04/26 00:34
→ jerick: 查。 04/26 00:34
→ nakayamayyt: 警察沒有講查失蹤人口 警察講的是沒看過她 04/26 00:35
→ jerick: 訂個警察可以"合理"懷疑盤查,然後再在一些人"覺得"不合理 04/26 00:35
→ jerick: 的反對,好玩嗎? 04/26 00:35
→ jerick: 那些人還覺得要聽他們的,才不算違法盤查,所以,是不是 04/26 00:37
→ nakayamayyt: 法律就是在爭議下才會越來越明確 沒問題就用下去了 04/26 00:37
→ jerick: 乾脆禁止警察隨機盤查好了,也不用警察煩惱懷疑的合不合理 04/26 00:38
→ nakayamayyt: 現在就是禁止隨機盤查 盤查前面的條件沒有隨機這項 04/26 00:39
推 pinhanpaul: reasonable suspicion就可以問一下了 04/26 00:39
→ pinhanpaul: 如果要提升到相當理由甚至更高 那還需要檢察官嗎..XD 04/26 00:40
八卦板現在一大堆回文推文都是這種主張
一個不認同還會被批鬥
這些人主張發動門檻要「有事實足認」
但依108台抗431
相當理由的門檻比「有事實足認」還要低
相當理由是50% 有事實足認已經到了80%
所以基本上他們的意思就是主張 警察要求看證件
所需要的心證
比相當理由還要高 要到80%的心證
還不只要相當理由而已喔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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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台抗431
「『相當理由』,與同條項第1、2款法文內之『有事實足認有……之虞』(學理上解釋為
『充分理由』)尚屬有間,其條件當較寬鬆。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、滅證之高度可能,係
趨吉避凶、脫免刑責、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,倘一般正常之人,依其合理判斷,可認為該
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,即已該當『相當理由』之認定標
準,不已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。以量化為喻,若依客觀、正常之社會通念,認
為其人已有超過50%之逃亡、滅證可能性者,當可認具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、滅證之
虞。此與前2款至少須有80%以上,始足認有該情之虞者,自有程度之差別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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→ zixiang: 其實拿法條來解釋警察合法有點好笑 因為這個已經被檢察官 04/26 00:40
→ zixiang: 洗臉了 也就是說現在女方正在告警察 很大機率警察違法 04/26 00:41
→ zixiang: 這種含糊不清的法條最後都是法官判 最後可能變判例 04/26 00:41
推 gpo: 絕對判無罪的 04/26 00:48
→ gpo: 法律寫的模糊,寫合理懷疑,在一個經常發生案件的地區見到神 04/26 00:49
→ gpo: 情緊張的陌生人,不懷疑也難 04/26 00:50
→ jerick: 我所謂的隨機盤查,就是指警查覺得懷疑,就去盤查。 04/26 00:50
→ gpo: 中壢分局已經說了附近發生多起案件了 04/26 00:50
→ jerick: 要先請警查問幾個路邊民眾懷疑合不合理,都說合理才能盤查 04/26 00:51
推 gpo: 法律太模糊啦,立法者該要完全禁止盤查就好了 04/26 00:53
→ gpo: 立法者不幹嘛,到時候發生大案子大家會怪他們 04/26 00:54
→ gpo: 反正責任給警察扛啊 04/26 00:54
你得到他了,但真話總是不受歡迎,不寫清楚的結果依然是警察扛
推 gpo: 警察就是笨啊,不要查薪水又不會少領 04/26 00:56
→ gpo: 沒事惹這個,不要查治安不好,長官會負責,倒楣的是受害民眾 04/26 00:57
→ gpo: ,不會是你....奉勸公務員,不要太多事 04/26 00:58
→ gpo: 這個國家沒你不會怎樣,多做惹出這齣,活該啊 04/26 00:58
推 gpo: 結論:公務員做事平安度日,按月領薪水就好啦,多做你又不會 04/26 01:00
→ gpo: 加薪!笨啊! 04/26 01:00
推 david810205: 要如何區分真警察制服跟cosplay? 04/26 01:04
那我問你,如何區分 真警察證件 跟 詐騙集團偽造的假證件?
推 gpo: 證件也可以假的啊對吧 04/26 01:07
推 david810205: 如果他真的cosplay完整到證件都有 證號跟手臂上一樣 04/26 01:08
→ david810205: 那算他厲害啊 問題是常常警察不願意出示 不懂原因 04/26 01:08
依照警職法警察只要穿制服+說明理由
就沒有出示證件的義務
義務是什麼意思,就是他沒有法律上的理由一定要這樣做
既然沒有法律上的理由,你就不能強迫他
例如,假使我現在叫你發一篇文用真名署名來跟我討論議題,
並且要附上你的身分證字號,你願意嗎?
你可以願意,你也可以不願意,因為你沒有法律上的義務這樣做。
推 keinproblem: 全台灣刁民密度最高就在立法院啊XD 04/26 01:11
推 saccharomyce: 警察也沒義務出示證件阿 04/26 01:12
推 gpo: 算他厲害?你一句話帶過喔?沒具體建議!真廢 04/26 01:12
→ longtimens: 沒看過你這個理由連30%都沒有== 04/26 01:14
→ longtimens: 你好歹掰個別的 04/26 01:14
我有說30%是否就是合理懷疑的內涵
其實這個有待商榷喔
30%算是一個訴訟法上口耳相傳的 恩 有點爭議的傳說
但30%的設定以 合理懷疑 這四個字來講
其實已經有點太高了
總之
合理懷疑本身就是個不確定法律概念
需要解釋
立法者卻特意用了這樣模糊的字詞,也不解釋清楚
該怎麼說呢
是否就是一個有意要讓執法機關彈性運用的空間?
依照警政署的小手冊上的解釋,他也沒說是30%
警政署具體怎麼解釋所謂合理懷疑
內容是什麼你可以再往上翻翻
再思考一下依據他的說明,可能會是多少
→ longtimens: 這個案子大家不論檢察官律師警察覺得盤查警察GG的點就 04/26 01:16
→ longtimens: 是,沒看過你真的太爛了,後面作為也不符合比例原則 04/26 01:16
推 sakurial: 很棒的資訊跟解讀,有些東西非本行就算查資料也不一定組 04/26 01:17
→ longtimens: 才會說一堆人異口同聲說這是違法盤查 04/26 01:17
推 tommyslame: 你覺得沒有30% 有人覺得有30% 大家見解都不同 點解? 04/26 01:17
→ sakurial: 的起來 04/26 01:17
推 david810205: 一般人不會有知識知道 制服證件上會有哪些東西 只 04/26 01:17
→ david810205: 能盡自己所能保護自己不被假警察騙 不然你碰到假警 04/26 01:18
→ david810205: 察怎麼做呢 04/26 01:18
至少真警察不會要你拿錢給他,
真警察你一報證號他應該馬上有內部系統連線可查你資料
很多差異我覺得不至於看不出來。
要真遇到真詐騙,證件他也能偽造不是嗎?
如果你真的很需要看證件那你可以去推動修法。
→ longtimens: 其實我不懂這次跟出示證件有無關聯,他穿警服了,若是 04/26 01:18
→ longtimens: 有合理的理由讓民眾信服自然不會被拒絕盤查,偏偏他的 04/26 01:18
→ longtimens: 理由很爛== 04/26 01:18
→ longtimens: 你懷疑碰到假警察不會打110喔 04/26 01:19
→ sakurial: 要吵是否30%就變成列舉項目,符合幾點就+幾%? 04/26 01:19
→ longtimens: 根本沒有專業人士覺得有30%實務跟理論都沒人贊同,這 04/26 01:20
→ longtimens: 次的盤查理由是正當的啊 04/26 01:20
→ sakurial: 這樣有完沒完 04/26 01:20
→ longtimens: 沒看過你根本不是合理懷疑的理由,根本0% 04/26 01:21
→ longtimens: 沒看過的人多了去,那又是大白天 04/26 01:21
→ longtimens: 早就說他懷疑舞蹈老師是逃逸外勞,又一開始盤查理由不 04/26 01:23
→ longtimens: 敢講,後來發現自己弄錯拉不下臉硬幹 04/26 01:23
→ longtimens: 結局就是鬧上新聞吃官司 04/26 01:24
推 gpo: 不會建議禁止警察盤查嗎 04/26 01:24
→ longtimens: 連路人都知道這個理由解釋不通 04/26 01:24
→ jerick: 說懷疑是逃逸外勞,會不會又被吉說污辱她像逃逸外勞? 04/26 01:25
→ longtimens: 警察掰個別的還不會讓其他專業人士那麼異口同聲 04/26 01:25
→ longtimens: 現在這樣比較好?他弄錯就該默默鼻子走了 04/26 01:26
→ longtimens: 蠻幹根本站不住腳 04/26 01:26
推 sakurial: 因為有東西要攻擊警察,所以才會被洗到浮上來 04/26 01:26
推 gpo: 為什麼沒人附議不准警察盤查啊... 04/26 01:27
→ gpo: 有東西要攻擊警察?什麼東西? 04/26 01:28
→ jerick: 你覺得會理懷疑的理由是0%,我可不可以因為外觀、形態等等 04/26 01:28
→ gpo: 外星人嗎 04/26 01:28
→ longtimens: 不確定法律名詞,但連路人甲都覺得不合理,你這鐵定被 04/26 01:28
→ longtimens: 打槍的啊 04/26 01:28
→ gpo: 合理懷疑本來就很主觀啊... 04/26 01:28
推 a1122334424: 535是說 並出示證件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是 或 04/26 01:28
沒錯問題在這。釋字535和現行法有衝突,
但在宣告違憲前現行法都是有效,
此外即使現行法和535有扞格
但但當初535的做成並不是宣告現行警職法第四條違憲
因為現行法的出現其實還比535號晚十年....!
→ jerick: 加上沒在小區看過,覺得合理懷疑的理由有30%。 04/26 01:29
→ longtimens: 警察密錄器影片沒說啊 你扯那些都沒發生,舞蹈老師有 04/26 01:29
→ longtimens: 問理由,警察就是給沒看過你這種鳥蛋 04/26 01:29
→ longtimens: 被打槍根本理所當然,你是來搭訕的嗎?那什麼狗屁理由 04/26 01:30
→ a1122334424: 警署行字第1010114914規定 員警在不影響安全的情形下 04/26 01:30
→ a1122334424: 仍應出示證件 不過在108/2/14停止適用 現在可不出示 04/26 01:30
感謝大大補充函釋
→ jerick: 不能就外觀、形態等等加上沒在這區看過,合理的懷疑嗎? 04/26 01:30
→ longtimens: 影片裡沒講,懂嗎? 04/26 01:31
→ longtimens: 所以沒有,盤查本來就要告知理由 04/26 01:32
→ jerick: 就沒在這區看過你這型的,不算合理的懷疑?還要加上心裡活 04/26 01:33
→ jerick: 動的語言? 04/26 01:33
推 longtimens: 當然不算,大白天人來人往的接近車站,警察怎麼可能每 04/26 01:34
→ longtimens: 個都看過,想也知道不可能 04/26 01:34
→ longtimens: 你沒講啊當然沒有 04/26 01:35
推 sakurial: 只有影片資訊太少。為什麼鎖定臨檢這女的? 04/26 01:36
→ sakurial: @gpo 因知道控制流量運作模式,這事件只是系列其中之一 04/26 01:38
→ a8521abcd: 在這裡沒看過就合理懷疑並盤查,意思是我們只要去自 04/26 01:40
→ a8521abcd: 己沒去過的地方就會被警察預設為嫌犯,阿不就好合理 04/26 01:41
你可以去問立委合不合理,
因為今天立法就是允許用合理懷疑作為門檻
還不說清楚所謂 合理懷疑
到底是什麼內容
法院判決已經有解釋過,就
連50%的相當理由都不一定需要依據事實佐證
連50%的可能性都可以只是純臆測
那30%以下的合理懷疑
會需要依據事實作佐證嗎?
你如果不滿意合理懷疑這個字眼
那可以改為 「有事實足認....之虞」
不過依照判決解釋
這樣大概是需要80%的心證程度才能發動的門檻
看一個證件要80%的心證程度嗎? 的確不是不可討論
→ jerick: 刺青、金髮加上沒在這區看過,"我覺得"這懷疑合理啊,當然 04/26 01:43
→ jerick: 這只是我覺得,反正我又不是警察,怎麼"覺得"應該是沒影響 04/26 01:44
推 a1122334424: 如果認同 就等於允許 實質的隨機盤查 不過現實來說也 04/26 01:47
→ a1122334424: 是只能讓他查吧 當下不給查就不能走 只能魯小小 浪費 04/26 01:47
→ a1122334424: 大家的時間 除非他主動放棄 就算異議也是事後提 04/26 01:47
→ a1122334424: 而異議也不會怎樣 至少沒有看過有效到上新聞的例子 04/26 01:48
→ a8521abcd: 好喔Lady GaGa 安海瑟薇之類的刺青金髮女星哪天不幸 04/26 01:49
→ a8521abcd: 造訪桃園記得也去賞她們大外割 04/26 01:49
→ a1122334424: 高級白人怎麼會可疑? 又不會是失蹤人口 04/26 01:50
→ nrxadsl: 難道你要投國民黨? 04/26 01:52
推 ioupoiu: 乖乖拿證件出來就好了 難道你是通緝犯 04/26 01:55
→ a8521abcd: 回復下樓上,被攔查要當下陳述理由提異議而且警察依 04/26 01:58
→ a8521abcd: 警察職權行使法29條第二項你請求異議單他就必須開給 04/26 01:58
→ a8521abcd: 你 04/26 01:58
我不是警察,不過以我理解我想討論一下這個異議
我覺得這個異議單,可能沒你想像中的那麼厲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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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察職權行使法
第 29 條
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、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
侵害利益之情事,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,當場陳述理由,表示異議。
前項異議,警察認為有理由者,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;認為無理由
者,得繼續執行,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,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
錄交付之。
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,致損害其權益者
,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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幾個問題
首先
1.你必須很明確地開口表達,你要「異議」
但一般人不一定能準確講出這個詞彙。
要會異議這種用語至少要有讀過訴訟法才用得出來,常人很難。
2.開了異議單不等於他就必須要停止執行,
他當下有權認定你無理由的,接著就可以不理你繼續執行
所以這張異議單可以幹嘛,
我看頂多作為一個訴訟上的證據而已
3.此外警職法
根本沒規定不給異議單的法律效果,所以.....
到底是訓示規定 還是強行規定 可能有解釋空間
也就是如果他不開異議單他不會怎樣
那他幹嘛還要開給你
應該沒人想自找麻煩
所以依照法律這樣設計
我的結論是 他比較有可能想辦法不開給你
也許警政實務上會有其他作法,我純討論法規,
勞煩熟悉實務運作的波麗士大大補充了。
推 janus83: 真法律人給推,不像一堆八卦人整天「要出示證件」、「為 04/26 02:05
→ janus83: 何9小時,不是三小時」,不怕不懂法,就怕裝懂仔 04/26 02:06
推 bogi15058: 我真的不懂警察出示證件才能確認是不是真警察這論點== 04/26 02:11
→ bogi15058: 穿制服都不信了 你會信一張你沒看過的證件喔... 04/26 02:11
→ bogi15058: 何況有從朋友那看過那證件 看起來有夠廉價== 04/26 02:12
→ bogi15058: 網路上整天都在糾結這個.. 04/26 02:13
推 a1122334424: 事實就是他硬要也不會怎麼樣 雖然警察方也沒什麼好處 04/26 02:13
→ a1122334424: 只是浪費時間 還可能被投訴 頂多滿足權力慾和自尊心 04/26 02:13
→ a1122334424: 會跟你搞這些有的沒的 還想鬧大的 是罪犯的可能性有 04/26 02:14
噓 janus83: 一堆人說可以拒絕,但他說出一個理由,不管你接不接受, 04/26 02:14
→ janus83: 真的拒絕你還是會被帶回去查證 04/26 02:14
→ longtimens: 可是他帶回去的理由是因為一個字蠢,根本不是拒絕出示 04/26 02:18
→ longtimens: 身分 04/26 02:18
到底妨害公務事實的範疇到哪裡,
到底是因為拒絕出示證件還是因為口出惡言
要看到不起訴書才知道。
推 gpo: 提倡禁止警察盤查入法... 04/26 02:19
→ gpo: 大家快點覆議 04/26 02:19
→ longtimens: 後面直接搶走手機跟大外割壓制,才是一般民眾覺得濫權 04/26 02:20
→ janus83: 警察的觀點是「蠢」是妨害公務。一般拒絕出示身分,是帶 04/26 02:20
→ longtimens: 的最大問題點 04/26 02:21
→ janus83: 回查證身分3小時。「蠢」484妨害公務就是待司法認定。 04/26 02:21
→ longtimens: 我知道啊 但因為一個字直接進行壓制跟搶手機真的符合 04/26 02:22
→ longtimens: 比例原則嗎? 04/26 02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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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7 條
警察依前條規定,為查證人民身分,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:
一、攔停人、車、船及其他交通工具。
二、詢問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出生地、國籍、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
。
三、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。
四、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、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
物者,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。
依前項第二款、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,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
勤務處所查證;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,且其時間自攔停起,不
得逾三小時,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
律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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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上 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
就是遇抗拒得使用強制力的意思
你覺得事件的當事人是否有抗拒?
→ janus83: 個人覺得真的要逮捕一個沒反抗的人真的沒必要這樣,直接 04/26 02:25
→ janus83: 告知權利並不要讓他走即可 04/26 02:26
噓 leona12: 自打臉 04/26 02:26
→ longtimens: 這是攔查的部分,從留置9個小時來看,他不是用這條帶 04/26 02:27
推 realmiddle: 這麼多不符民意的案子來看,就是立委太爛了啊 04/26 02:27
→ longtimens: 走她的吧 04/26 02:27
→ leona12: 合理壞疑的客觀事實在哪? 04/26 02:27
推 a1122334424: 比例原則吧 刁民魯小小 你就跟他魯小小 動手動腳以為 04/26 02:27
→ leona12: 你說警察說的算 那是你個人放大解讀 04/26 02:27
→ longtimens: 先動手的是警察吧 04/26 02:28
→ leona12: 我就問 客觀事實在哪? 04/26 02:28
→ leona12: 那個鴿子的客觀事實是 我沒看過你 哈哈 客觀事實 04/26 02:28
→ leona12: 護航護到自打臉 你是親友團嗎? 04/26 02:29
和你有不同意見的都是親友團,滿意了?
推 gpo: @leona12,根據中壢分局的說法當地已經發生多起案件,此女神 04/26 02:30
→ gpo: 情緊張,又在當地是陌生臉孔,你覺得構成合理懷疑的理由嗎? 04/26 02:30
→ longtimens: 其實我不太理解你文章直接從合法懷疑需客觀事實導成由 04/26 02:30
→ longtimens: 現場警察判斷的結論,30%能理解,但看起來還是需要客 04/26 02:30
→ longtimens: 觀事實啊,影片裡面沒看到啊,就一個沒看過你 04/26 02:30
→ longtimens: 當地陌生臉孔根本狗屁 04/26 02:31
簡單說,立法時用了 合理懷疑 這個字眼
卻在立法時沒說清楚 合理懷疑 明確的內涵
導致合理懷疑這個字眼變成需要被解釋的概念
為了使用(精確的說法是適用) 這個法條
就必須由行政機關自己去做解釋和適用
解釋的方法很多,可以發函以行政命令做解釋
或者像警政署自己出來說明
他們在適用這個不確定法律概念時
是以什麼方式在做解釋的
法院可以審查行政機關在適用法律上的合法性
但根本解決問題的方法,還是在立法時就說明清楚是最佳解
※ 編輯: gourmand (36.233.52.47 臺灣), 04/26/2021 02:34:33
→ gpo: 如果是我家附近已經發生多起案件我是當地居民的話一定會人心 04/26 02:31
→ longtimens: 這是哪門子的理由 04/26 02:31
→ gpo: 惶惶啊 04/26 02:31
噓 leona12: 我就問 客觀事實 在哪啊 去跟法官說 04/26 02:31
→ gpo: 你講話才是狗屁咧 04/26 02:31
→ gpo: @leona12,我個人覺得這個案子會判無罪啦 04/26 02:32
→ longtimens: 本來沒看過你這個理由就是狗屁,大白天那麼多人警察是 04/26 02:32
→ longtimens: 都認得喔 04/26 02:32
→ gpo: 我們等著看吧法令不夠完備 04/26 02:32
推 a1122334424: 多起什麼案件? 在車站附近的話不陌生的臉比例有多高 04/26 02:33
→ a1122334424: 話說下面有篇c大說這地點甚至不是這警察的管區? 04/26 02:33
→ gpo: 你又知道人家不認得了 04/26 02:33
→ longtimens: 那方面的無罪? 04/26 02:33
噓 leona12: 去看石明謹的臉書吧 連理由都找不對 等著被汰除吧 04/26 02:34
→ gpo: 請問這個案件是發生在火車站附近嗎 04/26 02:34
→ gpo: @leona 你會不會想太多啊 04/26 02:35
→ leona12: 警察就是垃圾 尤其警專的 還敢大外割別人 04/26 02:35
→ gpo: 不過話說回來大家趕快支持警察禁止盤查 04/26 02:35
→ gpo: 警察真的非常的垃圾耶拜託支持警察禁止盤查 04/26 02:36
→ longtimens: 低卡上看到的,想問原po有什麼看法? 04/26 02:36
和上面節錄的《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義》內容差不多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https://www.ly.gov.tw/Pages/Detail.aspx?nodeid=6590&pid=188966
根據當時的事實,依據專業(警察執法)經驗,所做成的合理推論或推理,而非單純的臆
測。「合理懷疑」之主要事實基礎有:情報判斷、現場觀察、依環境與其他狀況綜合研判、由
可疑行為判斷之合理懷疑等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個人的看法就是這種解釋就是在說
實際上就是警察說了算
要依專業經驗自然是依警察的經驗,不然會是受盤查人的經驗嗎XD
也不會是依法官的經驗,法官是有盤查過人嗎,沒有啊XD
『現場觀察,依環境與其他狀況綜合研判......』
這是在用一堆不確定法律概念
去解釋一個更不清楚的不確定法律概念 (合理懷疑)
現場觀察是怎樣觀察,綜合研判是怎樣研判
我觀察你神情慌張,算不算現場觀察
那附近有幾個重點治安路段,你又神情慌張快步行走
而且我沒看過你我覺得你很可疑
算不算綜合研判?
他這個解釋看起來好像很猛很厲害,其實就是在解套而已
→ gpo: 一切的根源就是因為立法者讓警察盤查 04/26 02:36
→ gpo: 建議上面推文的人全部都支持禁止警察盤查 04/26 02:37
→ longtimens: 不用理gpo啦 04/26 02:37
→ gpo: 我個人非常的支持禁止警察盤查這樣子的立法 04/26 02:37
噓 janus83: 其實真的可以禁止盤查,大家都省事 04/26 02:38
→ gpo: 明文規定禁止警察盤查不但可以防止警察違法侵害人民的權利也 04/26 02:38
→ gpo: 可以減少警察工作的負擔真是一舉兩得 04/26 02:38
噓 leona12: longtimes 大的圖 直接打臉硬凹的人 客觀事實在哪 04/26 02:38
→ janus83: 幹嘛找人民麻煩,人家有事自己會來報案 04/26 02:39
→ gpo: 這個警察就是笨 04/26 02:39
→ leona12: 哈哈 客觀事實 04/26 02:39
→ gpo: @leona12 那張圖舉的例子都很爛好嗎 04/26 02:40
推 janus83: 沒必要盤查啦,這個警察真的過了 04/26 02:40
→ longtimens: 原po? 04/26 02:40
→ gpo: 我真的要做還會讓你發現喔 04/26 02:40
推 a1122334424: 好像是中壢區新興路 04/26 02:40
→ gpo: 我拿一個桶子上面會寫汽油桶嗎 04/26 02:41
→ gpo: 我用可樂瓶裝不行嗎 04/26 02:41
→ gpo: 我打火機放在口袋裡不行嗎 04/26 02:41
→ gpo: 舉的例子爛死了 04/26 02:41
→ gpo: 大陸口音是怎樣歧視嗎 04/26 02:41
→ janus83: 不要盤查就好了結論,盤查惡法 04/26 02:41
→ gpo: 那有越南口音是不是也是偷渡客啊 04/26 02:42
→ gpo: 有大陸口音就合理懷疑是偷渡客是嗎 04/26 02:42
→ longtimens: 哈囉 原po????????? 04/26 02:42
→ longtimens: 我還在等原po說點法律方面的見解欸 畢竟他的看法跟檢 04/26 02:43
→ longtimens: 察官律師其他警察不太一樣 04/26 02:43
推 gpo: 隨便Po一張圖我就可以拿一堆例子去反駁 04/26 02:43
推 a1122334424: 法律規定到哪邊 就做到哪 查不到就查不到啊 又不是神 04/26 02:44
→ longtimens: 哈囉 原po在 04/26 02:44
→ longtimens: 嗎 04/26 02:44
推 leona12: 去跟法官說吧 其他沒素質的員警們 如果有在看 就自己 04/26 02:45
推 leona12: 檢討吧 04/26 02:45
→ gpo: 所以大家請支持禁止警察盤查入法 04/26 02:45
※ 編輯: gourmand (36.233.52.47 臺灣), 04/26/2021 02:47:31
→ gpo: @leona12,就不要做就好啦要檢討什麼 04/26 02:45
→ gpo: 不要做最快啦!禁止最好啦! 04/26 02:46
推 janus83: 覺得臨檢很沒必要啦 04/26 02:46
→ gpo: 立委都在幹嘛為什麼不禁止警察盤查 04/26 02:46
→ gpo: 最好也禁止臨檢 04/26 02:47
→ gpo: 警察臨檢跟盤查人民都是違反人民的人權 04/26 02:47
→ gpo: 應該立法禁止 04/26 02:47
→ leona12: 美國警察理虧都知道要摸摸鼻子 04/26 02:47
→ gpo: @leona12請問你是否同意禁止警察盤查 04/26 02:48
→ leona12: 你非法盤查還大外割 加妨礙自由 真的是夠了 04/26 02:48
→ gpo: 理虧什麼鬼啦,就禁止不要做就不會有理虧這種事情了 04/26 02:48
→ leona12: 你可以臨檢啊 但找不到合理事實理由的就摸摸鼻子滾 04/26 02:49
→ gpo: 人家是合法盤查好嗎 04/26 02:49
→ gpo: 都跟你說有合理懷疑了你還在叫什麼 04/26 02:49
推 tofu0208: 法條訂的過於理想,事實上難以進行!第六條的「合理懷 04/26 02:49
→ longtimens: 沒看過你不算綜合研判啊 ,沒看過你=很可疑,這句連外 04/26 02:50
→ gpo: 跟你保證拿到法院呀判無罪啦 04/26 02:50
→ tofu0208: 疑其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」及第四條的「告知事由」。 04/26 02:50
→ longtimens: 行人都知道不通,畢竟不是大半夜人煙稀少的地方,大白 04/26 02:50
→ tofu0208: 盤查當下你會跟對方說:「因為你跟轄區的某某通緝犯很 04/26 02:50
→ longtimens: 天靠近車站人來人往,警察不可能有辦法全部人都看過, 04/26 02:50
→ tofu0208: 像」或是「你與之前在這附近發生的竊嫌身形特徵類似」? 04/26 02:50
→ longtimens: 沒看過跟可疑自然畫不上等號 04/26 02:50
→ tofu0208: 被盤查的人不跟你翻臉才怪!所以實務上才會多用一些委 04/26 02:50
→ gpo: 以前到現在一大堆新聞說警察執法過當的告警察的有哪一個判有 04/26 02:50
→ tofu0208: 婉的理由進行盤查 04/26 02:50
→ gpo: 罪的 04/26 02:50
→ gpo: 風頭過了還不是一樣 04/26 02:50
→ gpo: 所以該立法禁止警察盤查臨檢 04/26 02:51
→ gpo: 我笑立法委員不敢啦 04/26 02:51
→ gpo: 到時候發生大刑案民眾又會說警察為什麼不事先預防不事先盤查 04/26 02:52
推 a1122334424: 實質上照現行遊戲規則警方就是可以查 異議了 他硬要 04/26 02:52
→ gpo: 臨檢 04/26 02:52
→ a1122334424: 那還是要給他查 就算事後認定是濫權 當下也是在執行 04/26 02:52
→ a1122334424: 權力 反正違反了也不會真的怎樣 應然面怎麼樣就另說 04/26 02:52
→ gpo: 如果民眾發現立法委員立法禁止警察盤查到時候就會怪立法委員 04/26 02:52
→ gpo: 立法委員也會怕 04/26 02:53
→ longtimens: 重點是很明顯這次就是警察明知自己弄錯了還硬幹,回推 04/26 02:53
→ longtimens: 發現整個過程都站不住腳 04/26 02:53
→ gpo: 乾脆立一個很模糊的法 04/26 02:53
→ gpo: 你說站不住腳就站不住腳嗎我跟你保證這個案子一定判無罪 04/26 02:53
→ longtimens: 好死不死又被拍到很清楚的大外割畫面 04/26 02:54
→ gpo: 要不要我個人跟你打賭如果判有罪的話我請你吃孫東寶 04/26 02:54
→ gpo: 如果判無罪的話你請我吃孫東寶 04/26 02:54
→ longtimens: 你這說警察一定能脫身,我不信,警專版上的也說不信 04/26 02:54
推 a1122334424: 雙方豬腳麵線 04/26 02:54
→ gpo: 搞不好在檢察官那邊都不起訴了 04/26 02:55
→ gpo: 這種東西法律這麼模糊一定能脫身啦 04/26 02:55
→ gpo: 要是我是那個警察的辯護律師我一定會說法律很模糊啊 04/26 02:55
→ longtimens: 我猜啦 那老師應該是會去驗傷的,搭配那影片 04/26 02:55
→ gpo: 而且風頭過了誰會追 04/26 02:55
→ gpo: 用強制力本來就會有傷啊這是正常嗎 04/26 02:56
→ gpo: 這個強制力如果合法的話那個傷根本就是告不了 04/26 02:56
→ gpo: 所以主要是那個強制力會不會成罪 04/26 02:56
→ gpo: 跟你說啦從以前到現在說警察執法過當去告的沒有一個判有罪啦 04/26 02:57
→ longtimens: 若是某G可以覺得一定能脫身,可以去警專版宣導一下, 04/26 02:57
→ gpo: 除非是開槍打死人 04/26 02:57
→ longtimens: 跟他們說不用怕沒事的 04/26 02:57
→ gpo: 警專關我什麼事啊 04/26 02:57
→ gpo: 應該跟他們宣導說請支持禁止警察盤查臨檢 04/26 02:57
→ gpo: 這樣子他們一定會非常的支持因為以後可以少做事這樣子不是很 04/26 02:58
→ longtimens: 原po還言之有物,某G就是來亂的 04/26 02:58
→ gpo: 好嗎 04/26 02:58
→ gpo: 我哪有來亂啦 04/26 02:58
→ gpo: 我都說實在好不好人原P O都稱讚我 04/26 02:58
→ gpo: 我是依法論法耶 04/26 02:58
→ longtimens: 其他警察自己都說難脫身,就你掛保證沒事 04/26 02:58
→ gpo: 就跟你說那個某個人寫的什麼書提例子實在是有夠爛 04/26 02:59
推 a1122334424: 總會有事情生出來給你做 盤查是屎缺嗎 我不知道 04/26 02:59
→ gpo: 就跟你說我們來打賭啊賭孫東寶啊要不要 04/26 02:59
→ gpo: 我哪能保證什麼 04/26 03:00
→ gpo: 只是一個看熱鬧的鄉民而已能保證什麼 04/26 03:00
→ gpo: 我只是綜合一堆新聞說要告警察說警察執法過當的 04/26 03:00
推 appleball200: 大推 04/26 03:00
→ longtimens: 警專版上,剛剛那個貼的FB,律師,檢察官都說不可能那 04/26 03:00
→ gpo: 然後去查是法院的判決紀錄發現真的沒有幾件有成案 04/26 03:01
→ longtimens: 麼簡單脫身,就你掛保證沒事,沒看連原po也沒那麼篤定 04/26 03:01
→ longtimens: ,就你最打包票 04/26 03:01
→ gpo: 我就跟你說你不用管別人貼什麼啊 04/26 03:01
→ gpo: 你從以前看一大堆新聞都在說要告警察的自己去Google 04/26 03:01
→ gpo: 然後你再去對照司法院的判決 04/26 03:01
→ longtimens: 覺得蠻厲害的,不知道自信哪來的,教一下我們跟警專版 04/26 03:02
→ gpo: 你就會知道成罪率了 04/26 03:02
→ longtimens: 上的版友,好嗎 04/26 03:02
→ gpo: 我已經講了啊這不是我的自信啊這是我的統計呀 04/26 03:02
→ gpo: 你去看司法院的判決你看了嗎 04/26 03:02
推 bobgun1211: 認真討論法律給推 04/26 03:02
→ gpo: 有對照Google說要告警察的新聞嗎 04/26 03:02
→ gpo: 你去Google告警察這三個字會出現一堆東西啦 04/26 03:03
→ gpo: 再去Google執法過當也會出現一堆東西啦 04/26 03:03
→ gpo: 然後你再把劇情去比對司法院判決你就可以得到結論啦 04/26 03:03
→ gpo: 這還需要我教嗎 04/26 03:03
→ longtimens: 剛剛新聞也說那不是他管區,理由更站不住腳(聳肩 04/26 03:04
→ gpo: 你慢慢Google我要去睡覺了拜拜 04/26 03:04
→ leona12: 依現行法律就是違法了 慢慢護航吧 到時候我會把判決書 04/26 03:04
→ gpo: 如果你了解警察的管區制度就會知道一堆警察在跨轄的好嗎 04/26 03:04
→ leona12: 起訴書 通通貼上來 04/26 03:04
→ gpo: 是不是管區也不是什麼重點 04/26 03:05
→ leona12: 警專親友團們就繼續護航吧 04/26 03:05
→ gpo: 就請你快點貼囉 04/26 03:05
→ gpo: 所以到底要不要跟我賭孫東寶這個案子會不會判有罪啦 04/26 03:05
推 gpo: 想睹孫東寶可以在私訊我我可以等你 04/26 03:07
推 leona12: 快不得喔 等檢察官處理 有出來我ㄧ定當天貼 04/26 03:07
→ gpo: 起訴書是應該不會上網的 04/26 03:08
→ gpo: 不會上網的東西你要怎麼貼 04/26 03:08
→ winger: 要你警察拿個證件出來 也用不著一分鐘,然後開始引述法條 04/26 03:08
→ leona12: 孫東寶 我請你吃10客都可以 賭大一點再來 04/26 03:08
→ winger: 主張正當性 04/26 03:09
→ gpo: 我沒有你有錢呢所以我只能請1客喔 04/26 03:09
→ gpo: 小的都不敢賭你還敢賭大的啊...笑死 04/26 03:09
→ winger: 然後民眾也不想花一分鐘浪費在警察的違法盤查,也是引述法 04/26 03:10
→ gpo: @winger 現行法令是說有穿制服的話就可以不用拿證件喔 04/26 03:10
→ gpo: 好啦晚安了 04/26 03:10
推 leona12: 我賭啊 20客賭你一客 04/26 03:10
→ winger: 主張正當性,就要被你們警察大外割 04/26 03:10
→ winger: 警執法第一條就叫你們要保障人民權益了,你們都不想拿證件 04/26 03:13
→ longtimens: 我真的要笑死,怎麼有人馬上就縮了 04/26 03:14
→ winger: 證明身分了 有顧及到民眾對真假的疑慮嗎? 04/26 03:16
推 leona12: gpo 一審鴿子判決無罪記得站內信我 20客孫東寶的錢會匯 04/26 03:16
→ leona12: 給你。 有罪的話 提醒我發一篇文慶祝 04/26 03:16
推 a1122334424: 不起訴的話根本進不到審判程序 04/26 03:17
推 janus83: leona12如果不起訴查不到欸,不起訴書不會公布 04/26 03:17
→ janus83: 只能靠台灣媒體追了^_^ 04/26 03:18
推 leona12: 不會公佈 但我問得到 04/26 03:19
→ longtimens: 其實看那個老師的臉書應該也會知道 04/26 03:20
噓 WrongHole: 04/26 03:20
推 a1122334424: 拿證件達成刁民請求不是更容易建立信任 硬要靠法律強 04/26 03:20
→ a1122334424: 制力達成目標的是菜菜 厲害的是用態度話術讓人家認為 04/26 03:20
→ a1122334424: 你buddy buddy 主動配合 重點是要達成目的還是想怎樣 04/26 03:21
推 jamescle23: 先推 04/26 03:21
推 ruby00514: 就不要查不就好了 警察多做多錯 04/26 03:40
推 max13124: 法條不明確就給了很多模糊的空間呢... 04/26 04:00
推 MyPetTankDie: 立法品質差勁就是會反應在這種東西上面,就跟工安食 04/26 04:15
→ MyPetTankDie: 安等無數事情一樣。雖然可能更慘吧,畢竟光盤查很難 04/26 04:15
→ MyPetTankDie: 死好幾人 04/26 04:15
推 barry630621: 傻警,巡邏去簽巡邏表就好,幹嘛自找麻煩 04/26 04:56
噓 ceab: 這看起來很香港 04/26 05:43
推 myyalga: 國會不辦事,成天酸警察,笑死 04/26 06:14
→ myyalga: 中壢女罵人「蠢」,活該被大外割 04/26 06:15
推 jerrywalker: 這篇中肯,中壢車站外勞聚集多,那個時間自己坐車打 04/26 06:32
→ jerrywalker: 黑工的也多,如果直接說我覺得你長得像外勞,說不定 04/26 06:32
→ jerrywalker: 也玻璃心碎 警察侮辱 04/26 06:32
噓 snowfirefox: 合理懷疑然後理由有超過87%覺得蠢,很可以喔 04/26 06:58
推 neoa01: 拉板凳 04/26 07:02
推 sakurial: 再推。有種禁止盤查,若因此害到誰就是提禁止盤查之罪 04/26 07:21
推 sakurial: 列舉滿足盤查標準的項目,等同製造漏洞給犯罪者 04/26 07:32
推 pilot1982: 你寫再多,那些半吊子法匠跟無腦覺青也是看不懂啦。台 04/26 07:38
→ pilot1982: 灣法律到最後都是心證而已,只要遇到恐龍你也只能承受 04/26 07:38
→ pilot1982: 他合法但很智障的處置,讓你求助無門這才是該改變的 04/26 07:38
→ kiddomomo: 影片也說了,女生想帶警察去看他要去的上課地點,這個 04/26 07:44
→ kiddomomo: 部分合理懷疑的根屬來源都可以直接推翻了,可是警察不 04/26 07:45
→ kiddomomo: 去,也不給澄清機會 04/26 07:45
→ airyptt: 合理懷疑是基於當下該警員所說看你陌生,該女子也已經說 04/26 07:56
→ airyptt: 明吃了早餐,等下要去上課甚至請員警跟她一起去。 至於 04/26 07:56
→ airyptt: 事後派出所所說的解釋已經是事後諸葛,員警沒有善盡解釋 04/26 07:56
→ airyptt: 合理懷疑的理由直接盤查,加上強奪別人手機,妨礙他人蒐 04/26 07:56
→ airyptt: 證自保,把人民當成罪犯來看結果還有人支持哦... 04/26 07:56
推 Mimmature: 影片一開始警察有說 這裡是指定路段 04/26 08:06
→ Mimmature: 且懷疑是失蹤人口 之後才說我沒看過你 04/26 08:06
→ Mimmature: 結果八卦直接忽略前面說的話 04/26 08:06
→ Mimmature: 一直抓著我沒看過你這點猛打 04/26 08:06
推 aken59420: 有黨證真安心 04/26 08:08
推 iamsafin: 指定路段的臨檢要有公文 這種騎摩托車在路上晃隨機盤查 04/26 08:10
→ iamsafin: 就不像 失蹤人口又不是犯罪 04/26 08:10
推 aesdu: 跟去上課幹嘛XD 沒有警方這麼閒啦,聲東擊西怎麼辦?呵呵 04/26 08:18
→ airyptt: 台灣兩千三百萬人 沒見過都要當失蹤人口? 更何況該女已 04/26 08:19
→ airyptt: 經解釋,聽口音也知道是台灣人,憑感覺就抓人還真的有人 04/26 08:19
→ airyptt: 支持,難怪太陽花警察打人也是一副老神在在 04/26 08:19
噓 mutoln: 啥,這種警察還有人說專業喔 04/26 08:21
推 ebeta: 民進黨執政後內政部已經爛到出汁,內政部現在只負責炒房, 04/26 08:23
→ ebeta: 根本沒在管警政署,底下的警察當然會開始劣化,幫黑道開路 04/26 08:23
→ ebeta: 、南投之類的荒唐事情頻窮不斷 04/26 08:23
→ airyptt: 人民不信任公權力是警察要檢討,一堆人心態就跟女人被強 04/26 08:23
→ airyptt: 暴結果是檢討女性,天祐台灣 04/26 08:23
噓 repast: 都已經被檢座洗臉了還再撐w哪來的法學派 04/26 08:25
推 andyssfresh: 不管啦 結果論最準 你這個法匠 04/26 08:30
→ ApAzusa126: 你相當理由好歹唬爛一個,用沒看過臉當理由太智障了 04/26 08:50